2010/12/08

谁的巴冷刀?

【独立新闻在线专栏】总检察长办公室目前应该弥漫着一股怪异的气氛。堂堂总检察长最近被行动党国会议员林吉祥点名道姓,要他因破坏司法公正而减薪10元。这名常常大言不惭的总检察长这次竟然不吭一声,也不反驳前高级警官对他的指控。

事由前吉隆坡刑事调查主任末再因(曾担任“黑眼圈”案查案警官)发表公开信指控前警察总长慕沙哈山和总检察长阿都干尼(右图)于1998年涉嫌操纵及篡改证据,力证警方并未说谎。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款,总检察长乃由国家元首根据首相的建议委任,而且必须拥有与联邦法官相等的资格,必须执行内阁和国家元首指派的任何工作;他也有宪赋权力去提控、开启或中止任何审讯。

总 检察长既然拥有控与不控的权力,关乎着全国各个执法单位包括警察、反贪污委员的名誉,总检察长可以代表政府提控犯罪人士(大人物也难以幸免),原则上他必 须独立、公正,维护司法。《联邦宪法》规定总检察长人选原本由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udicial 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物色,但是,1963年修宪后,总检察长变成是由首相选出来的。

总检察长是首相千挑万选相中的“臣子”,再大的天塌下来,也有内阁部长帮忙顶住。

掌 控司法大权的总检察长被爆出了大乱子,结果,由联邦政府指示两名看来非主流的内阁部长首相署部长纳兹里及新闻丶通讯及文化部部长莱士雅丁针对1998年涉 及前副首相安华的黑眼圈事件,传召总检察长阿都干尼问话,两名部长要给首相面子呢?还是要给总检察长面子?不过,话说回来,若不是当年的首相马哈迪的默 许,这两名司法、执法部门的大头竟斗胆给假料?

反贪委得看总检察长脸色

“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恶果连连。前交通部长陈广才在125亿元的巴生港口自贸区丑闻中,非法发出三封支持信,涉嫌犯下失信罪,可是却没有受到对付,总检察长阿都干尼也似乎放他一马,既往不究,摆明知道有人违反操守,却闭一只眼。

日 前,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顾问团成员彭茂燊(左图)也委屈地为反贪污委员会辩护,他说,由于总检察长迟迟不提控,我国至少有四宗由反贪污委员会 (MACC)调查的案件最终成为悬案。除了上述的巴生自贸区丑闻之外,还包括前雪州大臣基尔(Khir Toyo)2400万元豪宅丑闻(编按:基尔终在12月6日被控)、 全国旅游局总监米尔扎(Mirza Mohammad Taiyab)在被控使用公款做牙科治疗一案宣判无罪之后一宗部长涉及的案件遭销案。

如果事实真如彭茂燊所说,那么总检察长也是倒着反贪委 的米。反贪委的形象名声在赵明福坠楼事件后,名望跌至无底洞,就算查了案子,有了证据,最后还是得看总检察长的脸色。而总检察长似乎无意协助重振反贪会的 声望,反贪会又无适当管道可以投诉总检察长,无论反贪委招募多少能干的新人、多么地多元种族,无论这些新官员如何地壮志凌云,恐怕也是越做意志越消沉,最 后变成做三天和尚敲一天钟的橱窗。

“上梁不正”,总检察长的荒唐事非缠身,除了影响反贪污委员会的正常作业,对“下梁”另一个执法单位也难免带来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为展示威严而狂发死亡警告?

武吉安曼警察总部的警员最近在一项煽动法审讯中供证时揭露,2008年和2009年间,分别有82人和88人死在警察枪下,这两年的数字是2001年的17倍。

警 方常常以“自卫”而任意开枪。最巧合之处是,几乎每宗家属投诉的枪击死亡案,警方都会从死者的车上“发现”巴冷刀或大砍刀,而死者都是头部中枪毙命。其中 较为引人瞩目的有雪州14岁少年阿密努拉希、16岁的莫哈末沙米尔被指为“油站劫案老手”、柔州19岁青少年莫哈默阿兹斯和印裔青年阿古斯丁遭警察枪杀案 件。最新的一宗案件是吉隆坡一名小贩被误当毒贩而遭便衣警察连开四枪。

为了防止“巴冷刀”的攻击而自卫开枪狂射这一举动,并没有让我们的警方变成维护治安的英雄,反而看起来更像是被挑衅的警员,为了展示威严而发狂地行使死亡警告。

面对心碎的家属及社会人士的责难时,前警察总长慕沙哈山竟恫言“若不要警察执法就说吧,我可以撤回上街巡逻的警员”的言论。结果,这番言论当然让人反感。大家并不是不用警察执法,而是质疑警方开枪时,是否违反法律、条规和《总警长指令》,为什么不能击伤身体其它部位?

一 名退休警员曾对笔者说过,警方开枪以击毙嫌犯的主要原因有二。其一、警员的行动以案发当下的判断为准(如果你表现得像凶徒或惯犯,就必须付出代价,像14 岁少年阿密努拉希);其二、活捉需经历冗长的审讯时期,直接击毙嫌犯或歹徒可以节省许多资源,因此一些无辜者若上了匪车,遇上警方准备出击的时候,也会被 当成“同伙”,一起歼灭,这可让总检察长省下许多工作。

听起来,这类执法原则就是:“宁可杀错,不可放过。”完全符合我国这个典型不尊重人 权、草菅人命的国情。若有一天,像我们这类一介草民走在路上,在还分不清楚对方是便衣警察还是歹徒的情况下,突然被警方认定你是抢劫犯、杀人犯,他一枪要 了你的烂命,你也只好认命,或等来世报仇。

一枪要了你的命还不要紧,最麻烦的是用《紧急法令》把你关在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营。这个法令允许警方在未经过审讯下扣留“被怀疑涉嫌罪案”的任何人,并可以扣留长达60天,并在内政部长的允许下延长扣留长达两年或更久。

《紧急法令》违反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赋予的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如果被嫌疑涉嫌任何罪案,应该受法律制裁,而非当权者自行制裁嫌犯,并利用防范性法令逮捕任何人。

更不用说《内安法令》,也是允许无审讯扣留的恶法。1998年9月,社运分子阿都马烈胡先,因参加“烈火莫熄”运动,在《内安法令》下被无审讯扣留。他指出自己在盘问期间被强行张开嘴巴灌尿、生殖器官被硬物殴打,甚至被迫在冷气房中赤身裸体时遭泼冷水,生不如死。

官官相护卸责

警 方任意妄为的情况几乎让人分不清他们是人民聘请来维持社会秩序,还是合法开枪的黑社会?全世界的警察暴力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点:高级警官或政府官员总是盲目 地捍卫自己的同僚,拒绝考究警员或许太快行动或是毫无根据动用武器导致伤亡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底下,我们的议员们叫警察暴力的受害者去报警,然后促请“警 察调查警察”这种方式真的是在开玩笑。

若我们要给犯错的年轻生命多一次机会、要超渡扣留所内无故丧命的亡魂,并且维护警队中尽责优秀警察的名声及尊严,政府必须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曾建议的独立警方投诉及违例委员会(IPCMC,投委会),来处理、监督、调查针对警员操守的投诉。

国阵领袖任内若依然无法大刀阔斧地改革我国如此千疮百孔的司法及执法制度、单位,我们必须为了捍卫自己与家人生存的权利,把新政府送入布城,而新政府一旦入主布城,必须将此列为首要兼紧急任务,否则,社会秩序的混乱只会更加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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