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3

地方议会选举制(二)

报道:邓晓璇

地方议员民选制是英国殖民时代留下的政治制席,60年代初民选议员的高效率服务,至今仍让人怀念;那一辈的人如今已白发苍苍,新一代国人在议员委任制下出生成长,在思考地方议员民选制是否恢复的问题时,也有义务重新认识我国地方议会演变历史。

马来亚政治发展史上的议会民主试验开始于1948年新加坡立法议会选举及1949年的市政局选举,1957年马来亚独立,并于1959年正式在全国逐渐推广地方议会选举制。

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出炉后,规定每三年普选一次,取代每年改选三分之一议员的轮任制。

1964年,联盟籍马印对抗事件导致政局动乱为由,宣布暂时没有选举,但保留地方议员的资格。

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在1965年3月1日的国会中,向全体马来西亚人民承诺,一旦国家不再受到印尼的对抗,将立即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其声明的最后部份东姑做了这项庄严的保证:“本人向国会保证,一旦和平被宣布,选举(地方政府)将会被举行。”

但是,印尼对抗在1966年结束后,我国的地方议会选举迄今尚未恢复。

1966年,联盟政府组成一个以印度国大党议员拿督阿迪那哈班为首的“地方政府工作皇家调查庭委员会”,以便深入调查地方政府的工作表现,并探讨如何让地方政府的工作表现更好。

1968年,阿迪那哈班呈交委员会的报告,委员会除了提出如何改善地方政府工作的建议,也建议无论表面上看起来“是好或是坏”,应继续保留地方政府民选制度。

在审读委员会的报告时,首相署发展与行政小组(DAU)却拒绝接纳报告书中主要的尖锐点。

该小组说,地方政府在城市发展与管理方面所扮演的角色,比做为一个民主实践的机构更为重要。“州政府及联邦政府直接管理地方政府是必要的,继续保留地方政府民选制度,不利于西马达致国民团结、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也与第二大马发展计划及新经济政策的宗旨不一致。”

当时,该小组指委员会所推崇的地方议会民选制“过于民主”、“超越政府”,在充满困难与挑战的发展年代、脆弱的种族关系及政经权力架构下,将导致社会不稳定及国民不团结。

内阁最后采用首相署发展与行政小组的观点,于同年8月27日,通过地方政府选举修正法案,使州政府有权接管市议会,先后接管新山、槟城、芙蓉、马六甲市议会。

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颁布后,地方议员便由州政府委任,第15条列明:

(1)不管是否和现有法律冲突,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相关的条例之有效性都将即刻中止。

(2)在上述法令获执行后,所有在此法令实行前担任职位的议员将即刻丧失其议员资格。

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此后走入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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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馆退稿,2004年3月20刊登于<自由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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