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6/30

嫌犯不死的权利

《火箭报》第5期《呱噪无罪》专栏


又一个嫌犯在扣留所死了。

这一回,警方对媒体公布死者的死因为上厕所跌倒而死亡

死者吴炎标于200819日涉嫌拥有土制炸弹、烟火、五仔迷幻药、色情光碟等而遭警方逮捕。他被警方延长扣留至122日以协助调查。最终,他却在警方扣留期间离奇去死,死亡时间是120日凌晨356分。

本文不讨论扣留犯的死因是不是另有蹊跷,也不讨论死刑到底该不该废除。我国宪法第5条阐明: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以此延伸,任何人未定罪前都是无罪的。

纵使一个人因遭警方怀疑是个十恶不赦、丧尽天良的大坏蛋,最终被法官宣判罪名成立,他都有权利在监狱中受到像人的对待。

什么是像人的对待?最基本的权利应该包括:口渴的时候有水喝,饿的时候有饭菜吃、扣留所要符合基本的安全及卫生条件、生病时能够寻求病药治疗等等。

2007年,我国至少有10名嫌犯在扣留所中死亡。这些死者的家属往往都对警方公布的死因报告存疑。因为,警方无法解释的疑点实在太多了。

以吴炎标的案件为例,家属提出的疑点包括:为何警方在死者死亡后6个小时才通知家属?为什么死者身上出现多处伤痕和瘀肿,尤其是头部和手部?死者生前身体不适时,警方是否曾提供医疗援助?……

一个社会对待一个罪犯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上述社会如何看待生命的价值。对警方、受害者而言:这种人渣,早死早好!,那种对罪犯恨之入骨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

然而,一个嫌犯或犯人的生命价值,除了是法律、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眼中的人渣,对他至亲的父母亲、妻子、儿女而言,他也是一名孩子、丈夫及父亲。

谁也不愿意让亲人活生生地被警方带走,然后,在调查结果没有下文的情况下,回家的却是一具冷冰冰的尸体。那些草菅人命的警方究竟滥权到什么程度?天知、地知、大家知。人民要一样东西,至今都还未死心,那就是:警方行为不检独立委员会(IPCMC)。

No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