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3

地方议会选举制(四)

报道:邓晓璇

活跃于国内民主人权运动的杨培根律师受访时说,地方议会是民主制度最好的表现,它有别于州、国会议席,是最基层、最接近人民的。

“地方议会是最小的选区单位,人口比州选区、国会选区少,一个地方议会选区的人民,可以清楚知道每一个竞选议员的背景,从而选出自己心目中理想的人民代议士。”

他表示,要了解我国地方议会选举的历史,首先要了解当时由劳工党及人民党组成的“马来亚人民社会主义阵线(社阵)”。

1959年开始,地方、市乡议会选举,就是社阵与联盟分庭抗礼的年代,社阵凭着优秀的“为民服务”表现,在全国多个地方、市乡议会中突围而出。

单在柔佛州,社阵就在居銮市议会及13个地方议会赢得执政权,间接地动摇当时的执政势力。

他认为,60年代中期,执政党借马印对抗的混乱局势为由,取消地方议会选举制,是执政党为了即得利益,保护本身政权的做法。

“当时地方议会由反对党执政,联盟早有远见,担心反对党的影响力扩张至州选区、国会选区,因此,从暂搁取消地方议会选举至今,一直没有恢复。”



(报馆退稿,2004年3月23登于<自由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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